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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聘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软件学院在编在岗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聘用人员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一)各部门每学年结束前根据本部门下学年度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需求预测,在本部门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并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学院人事处提交下学年度聘用人员需求计划。
 (二)学院年度用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 聘用原则
  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人员结构以及工作需要,对有志于从事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三)量才使用,择优聘用的选拔原则;
 (四)向精品专业、重点专业、双师型教师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拟聘用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5.对实行执(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职)业资格证书。
 (二)拟聘用人员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
  1.拟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教师40岁以下,管理岗位35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行业能工巧匠年龄可适当放宽;
  2.拟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具有双师素质(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或与专业对口的中级以上职称,技师、高级技师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紧缺专业人才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3.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五条 招聘工作
  在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招聘具体事务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人事处根据院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向校内外公布聘用人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由院长确定应聘人员名单;
 (三)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试讲、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四)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人事处将拟聘用人员的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报告,由院长审批确定正式聘用人选;
 (五)人事处根据院长审批意见及时通知被聘用人员限期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六)正式聘用人员档案挂靠到厦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七条 聘任手续
 (一)被聘任人员依规定向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需提供下列文件,以建立人事档案:
  1.个人履历资料;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证明;
  6.近期免冠照片一寸4张、两寸4张;
  7.学院指定医院体检表;
  8.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毕业生提供报到证);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为帮助新聘教职工尽快熟悉学院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及工作环境,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在教职工到职后须安排教职工岗前培训,内容包括:
  1.学院的基本情况及工作环境介绍;
  2.教职工工作规则及行为规范;
  3.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制度;
  4.考核、奖惩、晋升等制度;
  5.请假、休假规则;
  6.其它注意事项。
  第八条 聘期管理
 (一)新进教职工试用期6个月(不含离退休和高层次引进人员),试用期内,学院和受聘人均有权提出终止聘任及劳动合同的权力,并互不承担任何责任,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则签定正式合同;首次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在聘任期间必须履行聘书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聘期中间职务有变动,则按新职务修改、确定岗位职责;
 (二)工作主动积极、聘期满后考核合格以上(含合格)且岗位需要者,经学校与本人双方愿意,可以再次聘任,续聘期限为六年;第三次聘任即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聘期未满离职者,按聘约及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按照学院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聘用管理办法》(厦软院人[2009]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