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多个文件规定中,分别为:
《关于在厦门生源普通院校待就业毕业生中开展“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通知》(厦人〔2004〕88号),2004年7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9号),2006年1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7〕9号),2007年1月16日。
1、见习单位:在我市依法成立的愿意提供见习岗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③在我市各人才中心办理人才储备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普通教育毕业生。
1、参加职业见习的学员每月可享受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用人单位按标准逐月垫付生活补贴。)
2、见习学员见习期满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就业时间从职业见习开始时间起算。
3、财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岗位补贴自2009年3月1日调整为:岛内单位每人每月200元,岛外单位每人每月250元。
4、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为见习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
入网手续办理:在“厦门人事网”主页“单位注册”入口处,直接注册并准确填写《入网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接着打印《入网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到市人事局网络室(传真号:5090679)。市人事局网络室对新用户提交和传真的《入网登记表》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开通。
2、单位将拟定好的岗位及条件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内的“职业见习”模块申报。
3、人事局通过网络审核发布职业见习岗位(在“厦门人事网”发布);
4、有意向毕业生直接与单位联系商洽,由单位确认人选。
5、单位将拟录用参加见习人员的信息通过网络系统添加 并提交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市人事局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
6、见习人员经确认,单位通过系统下载《职业见习申请表》、《职业见习协议书》,由见习学员、见习单位、见习学员提供的担保人签章后,及时送人事局鉴证(涉及人身意外伤害投保),职业见习开始。
7、职业见习期间,用人单位按标准逐月垫付生活补贴给见习学员,待职业见习结束后再由单位统一向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金拨付。